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并对居家购物节目内容负责。要严格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播前审查、重审等各项审查制度。建立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或网址,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因审查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的机构,影视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视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实行“保障赔付基金”机制,切实消费者权益。
二、在电视购物频道的居家购物节目作为电视节目管理,电视机构须严格遵守《电视管理条例》等行规和规章,加强对节目内容策划和审查把关。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网站9月12日报道9月10日,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发展迅速,为活跃市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电视机构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存在的虚假违法、内容庸俗、夸大宣传、消费等现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电视的社会公信力。为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制作、审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形成“广电为主,诚信为本,规范发展”的电视购物健康发展格局,消费者权益,专门下发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四、严禁下列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1)含有违反本通知第四条内容的;(2)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产品的;(3)介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4)介绍帮助人体增高的器械或者内服产品的;(5)介绍植入人体式的或者需专业人士操作的各类医疗器械的;(6)出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的;(7)法律、行规、规章的其他广告和节目。
一、根据《电视广告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总量,不再执行《关于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中每小时此类节目“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的。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五、电视机构应选择市场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电视购物企业所投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严格审验在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固定经营场所;(3)具有不少于100个座席的呼叫系统、物流配送和结算系统;(4)具有规范的产品保修、退货、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制度和相应机构、人员;(5)合作前三年内无商业欺诈和虚假违法等不良记录。自2010年1月1日起,电视机构一律不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电视购物企业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被省级以上工商、卫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电视购物企业,电视机构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投放的广告。
《通知》要求,各级影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日常监管,对违反的电视机构和电视网络公司(机构),应按照《电视管理条例》、《电视广告管理办法》和《电视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给予、罚款、责令停播违规节目、广告,直至由批准机关吊销违规频道、机构许可等行政处理。对投诉量较大,经国家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属存在消费者行为的,或者违反本通知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应及时责令停播,并向社会公告。 (本文来源:网站 )
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正确导向,良好文化品位。要如实介绍所售商品,标明商品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特殊类商品,还必须标明相关审批文号等信息。有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产生副作用的商品,必须在广告或者节目中明确提示。严禁出现以下内容:(1)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2)夸大、夸张宣传,消费;(3)以人物、专家等名义明;(4)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5)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项或者荣誉称号等;(6)虚构或者伪造科研、统计资料等材料明;(7)法律、行规、规章的其他内容。
2009-09-12 04:24:03来源:手机看新闻核心提示: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播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产品的广告。同时明确电视机构违规播放广告的将被吊销机构许可,并向社会公告。